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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章 铁路法院受理 当事人找不到(1/2)

李旺恩是在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

按照管辖规定,他是以铁路运输企业未正确履行运输合同、造成了合同相对方人身损害为由进行的起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比一般的合同纠纷要复杂一些,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的履行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否造成旅客人身伤害。

从便利审判和诉讼,以及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目的地车站是指旅客最终到达地,也就是说李旺恩可以在市铁路运输法院和他最终回到的老家所在地的市运输法院起诉。

他选择的是市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的铁路法院始建于1954年3月,当时的称呼是“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到了1980年左右,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在1982年5月1日正式开始办案。

到2012年全国铁路法院开始正式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原隶属于各个铁路局管辖的各铁路运输法院,启动了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的工作,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了国家司法体系。

全国的铁路运输法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以后,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的审判职责,同时也有利于合理地统一配置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并且能够让社会公众对铁路运输法院的独立性不再有怀疑,提升了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当前,我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分为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两级。像李旺恩这起案件就只能向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起诉。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铁路运输是一项系统工程,铁路运输工作就像是一台大联动机,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铁路运输又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人员的不稳定性,因而铁路运输相关的案件,审理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

铁路运输法院一直受理着和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密切相关的民、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专业性较强,铁路运输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铁路运输法院继续专属管辖这些案件,非常有利于发挥长年积累的专业特长,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应。

很快,市铁路运输法院就通知到了刘群所在客运段的上级部门某路局集团公司。客运段不无能单独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只能由路局集团公司作为被告。

而且这个李旺恩还非常险恶地将路局集团公司和参与救助的医务工作者,当作共同被告进行起诉。

看来这个李旺恩也是请了律师,要不然光凭他自己起诉的话,这些条条框框,他都说不清楚。

路局集团公司的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简称企法部,随即通知了客运段,要求客运段提供诉讼需要的现场材料,并且由相关当事人作为证人,做好参加诉讼的准备。

由于李旺恩将那名医生也作为了共同被告,而当时的市铁路运输法院对于这名李医生的住址、单位联系方式都无从知晓,就要求路局集团公司进行提供,之后再由铁路运输法院送达传票通知这名李医生出庭。

但是到了这个时候,刘群的倔强本色暴露无遗。对于这个问题,刘群本着无可奉告的态度,不论是段法律顾问向他询问,还是集团公司企法处的工作人员向他询问,他都是一句无可奉告。

当然,段上的法律顾问和刘群是比较熟悉的,原来也是列车长出身,对于李旺恩的这种行为他也感到很是不耻,但是出于工作角度考虑,还是向刘群询问医务工作者的联系方式。

刘群对他倒是也没有隐瞒,将心里面的想法和盘托出:“

咱们都是跑车的出身,在工作中也难免会遇到发生疾病的旅客,这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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